

今年5月5日4時34分,在濱河大道上沙村牌坊處,某公司在進行地鐵九號線上沙人行通道基坑開挖作業時,使用大型機械開挖造成地下中壓燃氣放散閥損壞,導致管道燃氣大量泄漏。事故造成1486戶(新建樓盤)居民用戶和3戶工商用戶供氣中斷,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自2010年以來,深圳特區內對燃氣管道設施安全運行有影響的工地年累計1800多個,造成燃氣管道設施破壞事故達到77起。令人擔憂的是,任何第三方 施工破壞燃氣管道設施事故,都可能造成天然氣泄漏,甚至發生火災、爆炸,不但會造成城市大面積停氣,而且嚴重威脅著人們生命財產安全。
近年來,市相關部門及深圳燃氣在第三方施工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嘗試,逐步規范第三方施工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工作。而隨著今年11月 1日,針對第三方施工破壞問題、保護燃氣管道安全的《深圳市燃氣管道安全保護辦法》(下簡稱《辦法》)實施,將會更好地守護燃氣管道“生命線”,為市民安 全保駕護航。
撰文:孫穎 韋逸茗
安全隱患
第三方施工屢破壞燃氣管道
近年來,深圳城市發展帶來了對天然氣的巨大需求,燃氣管道建設快速增長,燃氣管道線路長、密度高。一方面,出于民生考慮,大量燃氣管道穿越建成區。另一 方面,城市建設仍在快速推進,各類同時在建的道路建設(改造)工程、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房地產工程、電力電訊及給排水等市政建設(改造)工程等項目工地數 量眾多……受上述因素影響,燃氣管道遭遇第三方施工影響日趨頻繁,安全問題突顯。
規范監管程序、開展管道定期檢測評估維護、運用信息化系統監控管道安全狀況、建立管道保護預警聯動機制平臺、制定完善事故應急預案……近年來,市相關部門及深圳燃氣在第三方施工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嘗試。
為了加強深圳燃氣管道的安全保護力度,旨在為燃氣管道安全保駕護航的《深圳市燃氣管道安全保護辦法》已于今年9月2日公布,并在11月1日起施行。據了 解,作為一部專項針對燃氣管道保護的地方規章,《辦法》對加強深圳市燃氣管道安全保護及監督管理,維護城市公共安全和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意義重大。《辦 法》出臺切合當前城市快速發展的背景,直擊燃氣管道安全面臨的問題,與市民切身安全利益息息相關。
警示
第三方破壞燃氣管道教訓深刻
2005年5月12日零時10分左右,福田區華富路附近某施工工地采用機械開挖,造成埋設該處地下燃氣管道斷裂并造成大量燃氣泄漏于電纜溝、地下通道等 處(施工單位在挖破管道后用泥土回填),導致連環爆炸。事故造成1女子死亡,另有16人受傷,多輛汽車損壞。另事故造成7000多用戶燃氣供應暫時中斷。 事件中施工單位不顧施工風險,冒然使用機械開挖,是挖破燃氣管道、導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發前,燃氣公司的管網運行管理部門曾多次告知施工單位該施工區域內燃氣管道的大致位置,并告誡慎重使用機械方式挖掘。但施工單位并未就此制訂專項方 案,相關管理人員也未向具體負責施工的人員作施工交底,事故當日也沒有安全管理人員在場,反映出該施工單位安全意識極為淡薄,監管嚴重缺位。
現場施工人員在發現挖斷燃氣管道后,未及時向燃氣公司報警,更未采取應急疏散措施,反而錯誤地用掩埋壓實的方法堵漏,試圖掩蓋和逃避責任,導致事故發生。
事發后,市建設主管部門對施工企業做出了行政處罰決定,禁止其在深圳范圍內承包建設工程,并對相關的責任人進行了處理。這是深圳市建設主管部門首次將施工企業清出深圳建筑市場。
出臺《辦法》
劃定燃氣管道“安全保護范圍”
統計顯示,第三方施工是造成燃氣管道事故的主因。為了消除推諉,此次《辦法》劃定了燃氣管道的“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列出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的禁止行為和“安全控制范圍”內施工的保護性規定。
為明晰權責、加強協調,《辦法》明確規定,市政府建立市燃氣管道安全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全市燃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明確市住房建 設部門為市燃氣管道安全保護的主管部門,區建設部門為區主管部門,而公安部門應當加強燃氣管道沿線區域危害管道安全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處。
在此基礎上,為加強燃氣管道保護的執法監管力量,由市機構編制部門發文設立“燃氣管道安全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燃氣管道安全,并接受主管部門的委托,對危害燃氣管道安全行為依法制止和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規定,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燃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此外,《辦法》也明確了違反規定的各類行為的處罰標準,并加大了懲處力度。
深圳燃氣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針對問題明確,通過加大宣傳力度并狠抓落實,將更好地保障深圳燃氣管道安全運行和燃氣供應、以及深圳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安全保護范圍”內嚴禁做這些
燃氣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城市次高壓燃氣管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2米以內的區域;城市高壓燃氣管道、天然氣長輸管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5米以內的區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此內實施下列危害燃氣管道安全的行為:進行鉆探、機械挖掘、爆破、取土等作業;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種植深根植物;行駛重型車輛等等。
知多點
這些規定,你必須知道!
1、事前向管道燃氣企業通報施工計劃
在燃氣管道安全保護或者控制范圍內從事活動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3日前將開工時間、施工范圍書面通知管道燃氣企業。在燃氣管道安全保護或者控制范圍內從事活動的,施工單位應當首先進行人工開挖,探查燃氣管道的具體位置和情況。
2、與管道燃氣企業簽訂安全保護協議
在燃氣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依法從事頂進等可能危害燃氣管道安全的活動,或者在燃氣管道安全控制范圍內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企業簽訂安全保護協議,制定燃氣管道安全保護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3、嚴重危害管道安全或吊銷施工許可
主管部門在對燃氣管道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可行使多項職權,包括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嚴重危害燃氣 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可依法吊銷施工許可或提請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依法吊銷施工許可或者工程監管手續,也可提請相關部門記 錄其不良行為。
4、違反相關規定最高罰10萬
燃氣管道工程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向規劃國土部門備案燃氣管道綜合信息數據的,由規劃國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內不得參與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的投標活動。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與管道燃氣企業簽訂安全保護協議擅自施工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各處3萬元罰款;造成燃氣管道損毀的,各處10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