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
深建規〔2007〕4號(2007年8月24日)
為了加強燃氣管道設施管理,保障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深圳市燃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道設施管理,保障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深圳市燃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管道設施包括:
(一)輸送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流站等;
(三)門站、調壓站(室)、閥門井(室)、閥門、凝液缸等燃氣管道設施附屬構筑物,以及補償器、放散管等相關設備;
(四)標志樁、測試樁、里程樁、警示牌等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識別標志;
(五)管堤、管橋、管基等與燃氣管道相關的固定裝置。 天然氣接收門站前的天然氣長輸管道設施以及燃氣企業場站內部管道設施、燃氣用戶戶內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實施具體的監督。 城管、國土房管等行政部門及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有關物業管理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進行管理。
第五條 管道燃氣企業負責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保證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六條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建立燃氣管道設施檔案,掌握燃氣管道設施的具體位置等基本情況,負責及時補齊燃氣管道設施標志。 對易遭受車輛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氣管道設施,燃氣企業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拆除或者毀損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發現燃氣管道設施或警示標志損壞的,應當及時向管道燃氣企業報告。
第七條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加強對燃氣管道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加強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巡查,發現危害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建設或城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事故處理預案,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區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供水、供電、物業監管等部門應當與管道燃氣企業建立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應急聯系網絡,制定應急處置機制。市燃氣集團應設置并公 布燃氣24小時管道應急處置電話
第九條 設置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及控制范圍。
(一)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為: 1.低壓、中壓管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1米范圍內的區域; 2.次高壓管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2米范圍內的區域; 3.高壓、超高壓管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5米范圍內的區域。
(二)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為: 1.低壓、中壓管道的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1米至6米范圍內的區域; 2.次高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2米至10米范圍內的區域; 3.高壓、超高壓管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5米至50米范圍內的區域。
第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燃氣管道設施上及其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進行機械開挖;
(二)修筑建筑物、構筑物;
(三)堆放物品;
(四)實施爆破作業;
(五)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六)種植深根植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燃氣管道設施次高壓、高壓、超高壓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爆破作業。
第十一條 在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其他可能影響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簽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明確安全保護責任。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進行地下施工作業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管道燃氣企業查詢施工活動區域內地下燃氣管道設施情況。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建筑或市政工 程項目第一次報建手續(施工許可)時,應當提供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管道燃氣企業出具的地下管線查詢結果。查詢結果顯示施工活動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 圍或安全控制范圍內的,應當提供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管道燃氣企業共同簽訂的《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項目由不同施工單位 分期、分段施工的,應由建設單位負責聯系管道燃氣企業分別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燃氣管線資料,并組織施工單位進行開挖探查,確定燃氣管道的準確位置。燃氣管道設施的具體位置以現場探查為準。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中的相關條款。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取得施工現場燃氣管線資料后,應當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規定做好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實后方可開始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范圍、工期等事項事先通知管道燃氣企業。
第十五條 管道燃氣企業對簽訂了《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的施工現場,應當指派技術人員提供安全保護指導,并加強現場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氣管道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對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工程開挖活動,應當委派監理工程師進行旁站監理,對危害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施工活動必須立即制止或報告。
第十七條 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將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措施作為施工安全監督的重要內容,加強《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實施的日常監督。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庭院燃氣管道、公共樓面燃氣管道進行監護,發現占壓燃氣管道設施的,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九條 燃氣管道設施發生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的,有關單位必須立即報警,并向管道燃氣企業報告,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氣事故的擴大。管道燃氣企業接到報告 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有關管理部門接到燃氣管道設施事故的報告后,按照應急處置預案組織搶險、救援。
第二十條 燃氣管道設施搶修、搶險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修、搶險工作。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深圳市燃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999年6月16日深圳市建設局發布的《深圳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及設施安全保護辦法》同時廢止